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客观需要。为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教学、课外实践活动和科学研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资源,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开放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二条 全面开放原则。我校所有实验室应对学生进行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
第三条 注重实效原则。实验室开放应坚持注重实效,采取形式多样的开放方式。实验项目可以是教学计划内的实验项目,也可以是计划外实验内容,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注重对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 因材施教原则。各实验室应结合实验室自身条件,针对学生特点和需求,确定开放的时间和内容。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注重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训练和提高;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综合素质和工程应用能力、科研能力。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五条 时间开放。全校各教学实验室,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在计划外安排时间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采用全天候开放、预约开放、定时开放、阶段开放等适宜的开放形式。其中:
(一)预约开放。学生向开放实验室提出预约申请,由实验室根据人数、内容和时间等统筹安排实验设备和指导教师,学生在所批准的预约时间内进行实验。
(二)定时开放。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的开放时间。
(三)阶段开放。实验室可根据需要在某一段时间(周六、周日、节日、假期)实行开放。
第六条 内容开放。全校各教学实验室,除开设教学计划内的必做实验项目外,还应向学生开设选做和计划外的开放实验项目,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和研究方向自主选择以下开放内容,按制订的学习计划开展实验活动。
(一)开放实验项目:实验室根据自身条件开设一定数量的设计性、综合性开放实验项目,并编制实验指导书,学生以个人兴趣、能力培养、自我发展为导向进行开放实验项目选题,在实验室里完成指定实验内容的活动。
(二)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可自选设计性、综合性的实验题目,自拟实验方案(包括实验方法、步骤、仪器、设备),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后,在实验室里完成实验的活动。
(三)教师科研项目:经申请面试通过后,学生可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研究,在实验室完成教师科研课题某一方面实验的活动。
(四)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对学生课外科技创新立项的有关科技活动,实验室可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并指派实验指导教师进行指导的实验活动。
(五)学科竞赛项目:学生参加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与学科竞赛有关的实验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主管教学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有关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直接领导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负责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单位应重视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教学计划内实验项目的实施。
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项目,由于学生选课冲突、生病请假等原因,无法在正常计划安排的实验时间内完成,需要在其它开放的时间进行实验,应主动向实验室提出申请,提前预约,并按照批准约定的时间进入实验室完成实验。
(二)教学计划外实验项目的实施
1.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实验室开放的实验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个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切实可行、具有创新意义的开放项目,向所在单位申报立项,由各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开放项目报教务处备案。
实验室被批准的开放项目由开放实验室、教学单位、教务处共同向学生公布,学生在指定时间内进行选题;教学单位综合考虑选题情况、经费效益等,确定选题结果。选题成功的学生需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实验,并按时参加考核。各教学单位在每年年末组织专家开展单位内部开放实验的总结验收工作,收集相关成果,并将有关开放实验的指导教师、实验学时、学生考核成绩等具体执行情况填写开放实验项目总结情况表报教务处备案。
2.其他开放实验项目(包括:学生自拟实验项目、教师科研项目、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学科竞赛项目)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执行。
第九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并做好开放实验情况的记录。
第十条 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约定时间参加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遵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的有关条例。
第十二条 学生在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开放实验报告(或论文)、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等内容及时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校教发〔2017〕23号)有关条例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成绩,在学期结束前交教学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前,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的总结工作,实验室主任应将开放实验的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交教学单位存档。
第十四条 教务处将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结果将作为学院今后对各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经费的设立和资助的范围
为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各教学单位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本单位实验室开设的开放项目,凡能向学生开设开放项目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
第十六条资助的条件
符合本专项经费的资助范围;开放实验项目内容有一定的创新,对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项目立项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七条 申请与评审
(一)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年初进行。
(二)实验室必须对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验研究方向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实施与管理
(一)实验室在接到获批资助通知后,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实施,按计划开展工作。
(二)获资助的项目经费限于教师准备开放实验和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实验材料消耗费等开支,经费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管理。
(三)各开放实验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开放实验记录档案。
(四)有下列情况者,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1.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的;
2.擅自中途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校(筹)教字〔2007〕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特点制订相应的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