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本条例涉及的课程设计是指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相关课程知识,进行项目设计或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的统称。
课程设计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工程设计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毕业设计(论文)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推进课程设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课程设计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课程设计的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培养学生正确的规划、设计思想与方法,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通过课程设计实践,训练并提高学生调查研究、理论计算、方案分析与设计、结构设计、工程绘图、信息获取和综合处理、运用标准与规范、应用计算机及文字和语言表达的能力;加深学生对该课程基础知识和理论的理解、掌握,达到巩固、深化、提高和扩展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初步的专业技能的目的。
第二章 课程设计任务
第三条 课程设计任务
工程设计类的课程设计任务应包含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或课程设计报告(见附件)等;文、理、管、经类的课程设计,应提交设计方案、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各类课程设计的具体要求由相应的教学大纲予以规定。
第四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下达
(一)课程设计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签字后生效。
(二)课程设计任务书应包括题目、已知技术参数和数据、设计要求、工作量等(各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对任务书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调整)。
(三)课程设计任务书应采用各专业设计的统一格式,在课程设计开始前发给学生。
第三章 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和指导书
第五条 课程设计教学大纲
凡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设计,都必须制定相应的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按学校教学大纲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课程设计指导书
为了加强课程设计指导工作,保证课程设计教学质量,各专业根据专业需要负责选编课程设计指导书,详细说明课程设计的内容与要求。
第四章 课程设计指导要求
第七条指导教师资格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设计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承担。新进校或转岗的教师需遵照学校青年教师本科教学导师制办法接受指导,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独立承担课程设计指导任务。对首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要由系(教研室)组织预做,经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课程设计选题、拟定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
(二)向学生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书;
(三)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耐心细致地进行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
(四)审查学生完成的课程设计资料与文件,确认学生的答辩资格;
(五)参加答辩和学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六)撰写指导课程设计工作总结,并报各教学单位存档。
(七)在指导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保证足够的指导时间,平均每个工作日指导时间不少于4学时。
第九条 指导教师配备
原则上每15-30个学生配备一位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各教学单位可根据专业情况对指导教师的配备人数进行调整。
第五章 课程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条 答辩资格
按计划完成课程设计任务,经指导教师审查通过并在其设计图纸、说明书(报告、论文)等文件上签字者,方可获得参加答辩资格。
第十一条 答辩
课程设计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各系(教研室)负责组织成立答辩小组并组织答辩,答辩小组由1~3名教师组成。
第十二条 课程设计成绩评定
(一)答辩结束后,经答辩小组讨论后确定学生的答辩成绩;
(二)学生课程设计的成绩评定标准应参考该门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系(教研室)掌握;
(三)课程设计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两种形式考核,在加权折算学生成绩时,如需转换百分制和等级制应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优秀者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20%;
(四)课程设计成绩不及格或因故(有医院证明的病假、有关部门批准的事假)不能按时做课程设计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第六章 课程设计的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课程设计教学计划审定,并检查、督促其执行和实施;
(二)进行课程设计秩序、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教学单位各专业课程设计教学环节的整体规划;
(二)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写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及指导书;
(三)组织开展课程设计相关工作,并对课程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工作指导;
(四)负责组织课程设计检查及考核,认真进行课程设计工作总结;
(五)负责课程设计说明书(报告、论文)等资料的存档工作,一般保留四年,对有范例意义的优秀说明书(报告、论文)可适当延长保留期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专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课程设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本条例不符者,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课程设计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