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规章制度

校教发〔2020〕5号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下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的通知要求,秉承“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结合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制定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经2020年1月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党委常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20年1月7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以下简称“大创计划”),深化创新创业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加强大创计划的实施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大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项目级别和分类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市级、校级三个等级,即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创项目”)、北京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创项目”)、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校创项目”)。

      第五条 大创项目实行项目式管理,支持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

      (一)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简称“校级工作小组”),负责大创计划的统筹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资源利用等工作。校级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落实大创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年度总结和上报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简称院级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年度总结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以及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趋势,依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重点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引导大创计划项目申请。重点支持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每个项目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项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自主联系指导教师,在其指导下填写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九条 评审与立项

      各学院工作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教务处汇总学院评审结果,提交校级工作小组审批,审批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发布立项通知。审批的项目分为国家级、市级和校级,共三级。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周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日常管理

      (一)项目开题。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院级工作小组进行开题检查。

      (二)项目中期检查。院级工作小组应每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停止其经费的使用。

      (三)项目结题验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设计、专利等支撑材料。院级工作小组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并撰写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验收时须至少邀请1名校外专家参与,并将验收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教委。

      (四)项目的总结。院级工作小组要对本学院开展的大创计划项目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上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及终止。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但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因故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组应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按中止研究处理的,须停止经费使用,办理项目中止手续,并接受经费使用情况审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大创项目经费由校级工作小组统一规划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北京市财政及学校财务的相关管理规定,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本科教学校内项目及经费实施细则执行。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费支持,按照国创项目2万元/项,市创项目按照理工类1万元/项,文综类0.5万元/项,校创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各学院单独制定支持经费。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10万元/项,其他级别项目支持额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可用于学生发表论文或其它成果,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对有不诚信行为的学生和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项目等,应立即停止项目运行,停止经费使用,纳入团队成员诚信记录,取消负责人今后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校纪校规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为大创项目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校级项目由学校支持;申报获批的市级项目由市教委专项经费予以支持;申报获批的国家级项目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共同支持,并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学校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各实验教学中心、实习中心、计算中心、本科教学实验室均应给大创项目的使用提供条件。学生应与实验室协调好项目实验的起止时间,使用中应服从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图书馆和各专业资料室对大创项目提供查询参考文献及其检索的支持与帮助。

      第二十条 大创项目所属学院的领导和指导教师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实验、实习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学生在专业学术会议、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在有关会议上展示创新科学研究成果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大创项目团队应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或“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项目的学生参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的有关办法计算学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颁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优先推荐成果显著的项目团队积极申报国家及市级有关奖项的评比。对于获得国家级与市级奖项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与奖励,对项目指导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已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